条款与细则
1. 关于我们
1.1 https://www.emmevisioncare.com 是由 EMME Visioncare 运营的网站。我们在新加坡注册,商业注册号码为 53307552A,注册办事处位于 293 Holland Road, Jelita Mall, #02-17, Singapore 278628。
2. 服务范围
2.1 本网站仅供居住在新加坡的个人以及新加坡的商家和公司(“服务国家”)使用。我们不接受服务国家以外人士的订单。
3. 您的身份
3.1 通过本网站或电话下单,即表示您保证:
3.1.1 您具有订立具约束力合约的法律行为能力;
3.1.2 您居住在服务国家。
4. 您与我们之间的合约如何订立
4.1 在线下单后,您会收到我们的电邮,确认我们已收到您的订单。请注意,这并不代表您的订单已被接受。您的订单构成向我们购买产品的要约。所有电话及在线订单均须经我们接受,我们会在电话交谈中或通过电邮向您确认接受。我们之间的合约(“合约”)仅在我们向您交付商品时方告成立。
4.2 视实际库存情况而定,经与您口头或书面确认后,所订购的商品可能会以替代品代替。对于无法替换的商品,我们会联系您并让您选择取消订单。如已付款,我们将退还您已支付的款项。
4.3 除另有通知外,所有在线订单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工作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共假期。
4.4 您必须以结账时所选的付款方式全额付款。
5. 我们的身份
5.1 我们可能在本网站提供其他公司网站的链接,无论这些公司是否与我们有关联。对于您从我们所链接网站的公司购买的产品,我们无法保证其质量令人满意。
6. 价格与付款
6.1 任何产品的价格以本网站不时公布的报价为准,明显错误的情况除外。
6.2 本网站列有大量产品,尽管我们已尽最大努力,部分产品仍有可能标错价格。我们通常会在发货程序中核实价格;如产品的正确价格低于标价,我们会在发货时按较低价格收费。如产品的正确价格高于本网站标价,我们可酌情决定按较低(错误)价格出售,或在发货前联系您征求指示,或拒绝您的订单并通知您。
6.3 即使我们已向您发出电邮确认,我们也没有义务按错误(较低)价格向您提供产品。
7. 退款政策
7.1 当您将产品退回给我们时(例如因您取消了与我们之间的合约,或通知我们您不同意本条款与细则或我们任何政策的变更,或您声称产品有缺陷,或您对产品不满意),我们会检查退回的产品。如检查后我们对产品状况满意,我们将更换该商品(如因缺陷退货)或向您退款。如您要求退款,我们通常会以您原来的付款方式退还从您处收到的款项。我们会尽快处理退款。
7.2 因缺陷或在七天冷静期内退回的产品,在扣除运费后将全额退款。
7.3 如您声称所交付的产品数量少于订购数量,须在交货日期起2天内通知我们。如您未有如此通知,我们对该短缺不承担任何责任,您须如同产品已按合约交付一样支付价款。
7.4 退货运费由您承担。
8. 我们的责任
8.1 我们向您保证,通过本网站向我们购买的任何产品均具有令人满意的质量。
8.2 我们对通过本网站购买的任何产品所承担的责任,严格限于该产品的购买价格。
8.3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产品的保修均由相关品牌所有者负责。
9. 通知
9.1 您向我们发出的所有通知,必须寄至 EMME Visioncare,地址为 293 Holland Road, Jelita Mall, #02-17, Singapore 278628。我们可通过您下单时提供的电邮地址或邮寄地址向您发出通知。
10. 不可抗力事件
10.1 对于因超出我们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我们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我们概不负责。
10.2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超出我们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未发生之事、疏忽或意外,尤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0.2.1 罢工、停工或其他劳资行动;
10.2.2 内乱、暴动、入侵、恐怖袭击或恐怖袭击威胁、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或战争威胁或备战;
10.2.3 火灾、爆炸、风暴、水灾、地震、地陷、流行病或其他自然灾害;
10.2.4 无法使用铁路、船运、飞机、汽车运输或其他公共或私人交通工具;
10.2.5 无法使用公共或私人电信网络;或
10.2.6 任何政府的行为、法令、立法、法规或限制。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我们在任何合约下的履行义务视为暂停,并可就该期间延长履行时间。我们将尽合理努力结束不可抗力事件,或寻求即使在不可抗力事件下仍能履行合约义务的解决方案。
11. 弃权
11.1 如我们在合约期内任何时候未坚持要求您严格履行合约或本条款与细则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未行使我们在合约项下有权行使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这并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也不免除您遵守该等义务的责任。
11.2 我们对任何违约的弃权,不构成对任何后续违约的弃权。
11.3 除非明确声明为弃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否则我们对本条款与细则任何内容的弃权均属无效。
12. 可分割性
12.1 如本条款与细则或合约的任何条文被任何主管机关裁定在任何程度上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款、条件或条文将在该程度上与其余条款、条件和条文分割,其余部分将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继续有效。
13. 完整协议
13.1 本条款与细则以及其中明确提及的任何文件,构成我们之间就任何合约标的事项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我们之间先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谅解或安排。
13.2 我们双方均确认,在订立合约时,双方均未依赖对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承诺或保证,且除本条款与细则明确规定外,不得从合约订立前双方磋商中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内容推定任何事项。
13.3 对于对方在任何合约日期之前作出的任何不实陈述(无论口头或书面),双方均不享有任何补救(除非该不实陈述属欺诈),另一方唯一的补救为本条款与细则所规定的违约补救。
14. 我们修改本条款与细则的权利
14.1 我们有权不时修订和修改本条款与细则。
14.2 您须遵守您向我们订购产品时有效的政策及条款与细则,除非法律或政府机关要求对该等政策或本条款与细则作出变更(在此情况下,变更将适用于您先前所下的订单),或我们在向您发出发货确认之前通知您有关政策或本条款与细则的变更(在此情况下,除非您在收到产品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表示反对,否则我们有权视为您已接受条款与细则的变更)。
15. 法律与司法管辖
15.1 通过本网站购买产品的合约受新加坡法律管辖。因该等合约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受新加坡共和国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